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
李阳律师,现执业于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是理论与实战相结合的实战派律师。 渡人如渡己,渡己亦渡人。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这是李阳律师的执业理念。李阳律师常说,律师不应是完全的利益诉求者,而应当是社会道德的守护者,公平正义的建设者。 执业以来,李阳律师专注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债权以及公司诉讼,担任多家企业的常年法律顾问。因专业、诚信的服务,赢得了众多朋友、客户的赞誉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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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范畴,换言之,既须具备诈骗行为,又得符合特定的实有财产损失或非法占有额。在整个犯罪构成要件体系内,骗取得财产数额成为衡量此项刑事犯罪能否成立的决定性要素。

在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属于典型的结果犯类型,其法律内涵在于,实施敲诈勒索行为并非构成犯罪的充要条件,关键在于是否实际导致了受害者财产损失或者精神层面的恐慌情绪。换言之,只有当犯罪分子对于上述结果承担起相应的刑事责任时,才能够认定其构成敲诈勒索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判决结果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因素: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罚金或单处罚金;若涉案金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在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况下,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在法律领域,合同诈骗罪被认为属于典型的结果犯,即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并非唯一决定该罪名成立的要素,其必须同时导致了另一方当事人具体的金钱类或物质类财产损失的出现,或者成功地侵占了对方当事人的相关财务,才可构成此类犯罪的完整要件。换言之,仅凭虚假承诺、隐瞒真相等常见的诈骗手段本身并不足以构成合同诈骗罪,还须与真实存在的财产损失或财物丧失结果紧密关联,相互依存,方能构成完整的犯罪事实。

根据刑法典,敲诈勒索罪属于违法行为原则之一,即无需考虑犯罪行为是否已达到既遂状态即可正义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