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丈夫死亡孩子一般归女方,女方有以下情形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
抚养的义务: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有抚养条件不尽
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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