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
梁玉蓉律师,法学学士,云南警官学院毕业,四川泰仁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擅长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债务,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案件。 曾代理过上百起房产纠纷案,和多种类型毒品案,大型诈骗案等。 【刑事辩护】代表案例:张某某,1.3公斤海洛因案,减刑5年; 朱某某,故意伤人罪,无罪释放; 刘某某,诈骗罪,减刑2.2年; 【房产纠纷】代表案例:169件房产纠纷买卖合同产权问题,一审,二审全部胜诉;
立即咨询
贩卖二级保护动物所涉及的法律责任及量刑标准涉及交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二级野生动物时,倘若自身的行为触犯了相关规定,那么便会被视为对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的危害行径,面临法院的制裁。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相关法律责任判决情况分析在中国大陆地区,对其二级保护动物进行猎杀行为,通常视为犯罪行径,会面临法律惩戒。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明确界定,任何未经授权或批准而非法捕捉、杀害、贩卖国家级珍稀和濒临灭绝的野生动植物,亦或是非法收购、运输这些涉案物品者,都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事惩罚,同时还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情节较轻者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较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者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食用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可能构成非法捕杀或虐待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留,并处罚金;情节严重者,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罚金;特别恶劣者,可判十年以上徒刑,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还可能涉及其他罪名,需依案情深入分析和判断。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养护是否构成违法行为,未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