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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和保密费是否是工资?

时间:2025.05.19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080人
律师解析:
不是,没有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劳动者从事类似的工作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原用人单位无权追偿。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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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铁鑫律师

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佟铁鑫,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徐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严谨的法律思维。专业领域上,主要为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工作期间参与服务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龙湖控股集团、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淮海集团、江苏雄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工作期间先后发表过专业论文、文章《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就大数据时代下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情谊行为所涉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数字经济中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认定与归属》等数篇,均得到业内赞誉,其中《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被收录于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并被受邀参加中国第十三届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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