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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借条上担保人的责任怎么写?

时间:2025.05.22 标签: 债权债务 抵押担保 阅读:1132人
律师解析:
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不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偿还债务,而担保范围要看是否有约定,没有约定的,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保证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保证人都无权拒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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佟铁鑫律师

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

佟铁鑫,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毕业于南京师范大学法学,徐州市总工会法律援助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严谨的法律思维。专业领域上,主要为民商事诉讼、婚姻家事、劳动争议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工作期间参与服务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金龙湖控股集团、徐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保利淮海集团、江苏雄风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等企事业单位。 工作期间先后发表过专业论文、文章《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就大数据时代下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的研究》、《情谊行为所涉民事法律问题研究》、《数字经济中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的认定与归属》等数篇,均得到业内赞誉,其中《浅谈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撤销权的行使》被收录于第十三届中国破产法论坛论文集,并被受邀参加中国第十三届破产法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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