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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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诈骗犯罪案件中,对于职员是否实际参与的认定,主要取决于该员工是否明确知晓所在企业正在实施非法的集资行为并且全身心地投入其中。若是该名职员已经清楚认识到集资行为的非法本质属性,但仍然选择提供协助或者从中获取利益,那么他/她很有可能会被判定为是实际参与者。举例来说,这些职员可能会涉及到宣传推广、劝说吸引投资者、管理和处理资金等关键环节。

集资诈骗罪的法律界限涵盖哪些类型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乃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之明文规范,非法地吸取或变相吸取公众存款,进而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值得指出的是,此罪是我国目前所发生案件数量最多的一种非法集资类型的犯罪。2.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则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所得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进行非法集资,并且达到了法律所规定的数额及情节标准的犯罪行为。

区分集资诈骗罪的罪与非罪,主要应根据行为人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和是否违反法律规定的手段来判断。如果行为人只是临时性占用资金,有偿还意愿和实际行动能力,一般不应认定为集资诈骗罪。此外,行为人所集资金额大小、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损失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公开宣扬等情况,也是需要综合考虑的重要因素。

合同诈骗罪,是指在签署、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欺诈则是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合同诈骗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合同欺诈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但其目的多为经济获益,无长期非法占有意图。

在法律层面,合同诈骗罪与欺诈有着明确的界限。诈骗罪的本质是非法占有,要求骗取财物且金额达到一定标准;而欺诈则是在签订合同时故意误导,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非法占有意图。如果没有履行能力,却编造事实骗取钱财并自行使用,通常会被视为非法占有,从而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