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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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嫌疑人拘留后,一般需要在三天内将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但在特殊情况下,审查期限可延长至四天或三十天。而检察院则需要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最长时限不超过三十七天。

公安部门在一般情况下,逮捕拘禁人员应在拘押期满前三天向检察院申请批准逮捕。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至四天。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至三十天。检察院应在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

一般情况下,公安部门若认为被拘留者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并逮捕,应在拘留期满前,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至四天。而对于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这个期限可以延长到三十天。检察院在收到申请后的七天内需要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因此,刑事拘留到逮捕最长可能达到三十七天。

在我国,公安和检察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公民,在有确凿证据证明其犯罪、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以及取保候审无法防止再次犯罪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强制措施。具体来说,如果证据确凿,可能被重判,或者取保候审无法保障社会安全,比如嫌犯有销毁证据、串供的风险,或者企图自杀、逃逸等,就会采取强制措施。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拘留嫌疑人后,一般应在三天内将其提交给检察院进行审查逮捕。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四天或三十天。检察院需要在七天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最长期限不超过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