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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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依法实施刑事拘留的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通常将由国家全额负担,其中涵盖了拘禁场所的日常运作及对被羁押人员基本生活所需的保障。因此,对于被指控的犯罪嫌犯或其亲属而言,不需要承担任何形式的刑事拘留费用。然而,如果需要聘请律师为自己提供法律辩护服务的话,那么所产生的律师费则需当事人自行承担。

根据法律规定,要是犯罪嫌疑人涉嫌敲诈勒索,那他可能会被拘留三天。要是情况特殊,审批期限可以延长一到四天。要是犯罪嫌疑人是流窜作案或者有其他严重犯罪行为,那审批期限能延长到三十天。不过拘留只是临时的强制措施,不是最终的判决。

关于敲诈勒索罪名的刑事拘留时长,一般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精心斟酌而定。通常来讲,一旦涉及刑事拘留,诉讼程序就开始启动了。按照常规处理流程,该阶段的最高期限为37天。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时间仅指在侦查过程中所处的拘留期限。若案件顺利进入起诉及审判环节,涉案人员有可能面临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例如逮捕或者取保候审等。

确实如此,依据中国现行刑法规定,当敲诈勒索作为行为举止,已经达到了一定的严重程度或者所涉及的金额数字超过一定规模时,便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名,犯罪嫌疑人将有可能面临刑事拘留的处罚。刑事拘留,在刑事诉讼法的规程里面,是为了避免犯罪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确保诉讼程序健康有效地运行,特意设定并实施的一项极为严厉的强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敲诈勒索犯罪的刑事拘留时限通常情况下不得超过三十七日。然而,当涉案人员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结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时,拘留期限则可以依法延长至三十日。此外,在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侦查期间,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最长期限也为七日。因此,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后,总的拘留期限最多不会超过三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