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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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归类于此。“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并不属于经济性质的犯罪类型。具体地说,经济犯罪主要发生在社会经济的四大基本环节——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中,犯罪行为人为争夺非法利益,无视国家相关的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对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产生直接有害影响,且按照我国刑法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行为。但对于情节较轻、对外界不良影响微乎其微或者根本没有造成伤害的犯罪行为,则不应被视为犯罪范畴。

帮信罪实际上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范畴。相反,经济犯罪是特指发生在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包括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环节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其目的在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当收益,违反了国家关于经济、行政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而对国家的经济管理活动造成实质性的破坏。以上述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且应施以相应刑罚者,均被视为经济犯罪。

帮信罪是否属于经济罪类别或犯罪类型“帮助信息犯罪”并不属于典型意义上的经济犯罪范畴。经济犯罪这一概念主要指在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个领域,包括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阶段中,行为人为了谋求不当利益,公然违反国家制定的相关经济、行政法律法规,进而对我国的经济管理活动造成实质性的危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受到严厉制裁的各类犯罪行为。

经济犯罪是否涵盖盗窃罪盗窃罪在某些情况下被归类于经济罪犯之列。这种经济罪犯乃是一个涵盖广泛罪名的统称,往往牵涉众多的财富价值。然而,盗窃罪作为一种侵犯财产权益的罪行,其具体定义为:故意以非法所有者为目的,对公私财产实施盗窃行为且达到规定数量标准或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以及扒窃等特殊类型的盗窃行为。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盗窃罪亦可被视为经济犯罪的一部分。

抢劫罪不是一种经济犯罪,而是一种通过暴力、威胁或恐吓等强制手段,在现场直接夺取他人公共或私人财产的犯罪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还对公众的安全和财产利益构成了严重威胁,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因此,抢劫罪的性质超出了经济犯罪的范畴,应该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