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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三年以上能监外执行吗?

时间:2025.05.29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处罚辩护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判刑三年以上可以监外执行
监外执行它是指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符合法定情形,决定暂不收监或者收监以后又决定改为暂时监外服刑,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的刑罚执行制度。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如在执行过程中才发现应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应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主管的司法机关审查批准。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应当计算在刑期以内。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如果刑期未满,继续收监执行;如刑期已满,则应及时释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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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潇培律师

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

王潇培律师,新疆众托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始终秉承认真、严谨、高效和专业的服务理念,立信于民,立责于心。多年的从业让其深信:责任,是律师的生命。承办过多起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耐心、细心、用心的去办理每一个案件,精准的把握当事人的需求,最大限度的维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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