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立即咨询
劳务分包合同所引发的纠纷之管辖权归属于何地法院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所明定之内容,对于因劳务分包合同纠纷而引发的各类争议案件,其主体通常应由合同实际履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拥有司法管辖权。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如若无法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的实际履行地时,则可将被告人所在地法院作为替代选择,予以立案审理。

挪用资金罪一般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该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根据相关法律,公安机关负责对这类案件进行侦察,深入调查案件的具体情况,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严厉惩处。

在合同保全这方面,撤销权是债权人说了算的。要是债务人做了些对自身财产不利的事,影响到债权人的债务偿还,那债权人就有权行使撤销权啦。不过,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的债权额度哦。还有,债权人在行使撤销权时花的必要费用,债务人得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挪用资金罪通常由公安机关管辖。该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负责对此类案件进行侦查,针对案件特性展开细致调查,以确保犯罪行为得到严惩。

关于职务侵占罪,应当明确其属于需当事人提出控告或者提起自诉的案件类型。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二百一十条中的相关条款规定,此类案件的裁定权限归属于受害者,即权益受到侵害的公司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启动司法程序来打击这种犯罪行为。若受害公司基于自身考虑决定放弃追责权利,则当地公安局或人民检察院将尊重受害公司的意思表示,不会主动介入并追究加害方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