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
邓凯,毕业于中山大学法学院,2010.8-2016.1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工作,2016.1至今在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邓凯律师是广东省刑法学会理事、广州市律协普通刑事犯罪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副部长。 邓凯律师在法院工作期间曾经手办理刑事案件数千件刑事案件。撰写多篇案例、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主编的《刑事审判参考》《人民法院案例选》《人民司法》等刊物采用。邓凯律师辞去公职后到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专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亦有多个成功辩护案例,办理刑事案件实务经验丰富。 部分办理过的典型案例(与企业合规有关的): 1.向某行贿案——向某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大股东,公司有数百名员工,其公司给国家工作人员宋某干股,多年下来以分红名义行贿2000余万,向某被指控构成行贿罪。经辩护认为这是企业经营中不规范行为引发,实际公司行贿行为。后法院判决时基本采纳该辩护意见,以单位行贿罪对向某轻判,使得其公司不至于因大股东长期羁押而破产倒闭。 2张某诈骗案——张某与公司另一股东多年以来因利益问题有纠纷,另一股东在民事诉讼败诉后,以张某涉嫌职务侵占、挪用资金、诈骗等事由刑事控告张某。张某先后三次被刑事立案,前两次均未起诉至法院。第三次立案是指控张某涉嫌诈骗罪。经辩护认为,本案控告人和被告人之间的纠纷,是典型的企业经营股东之间过于相信所谓江湖道义而未依法合规签订好相关协议引发的纠纷,如果当初做好企业规范的文件工作,相关的合同、协议、发票等资料齐备完善,张某也不至于三次被刑事立案。最终张某第三次被立案也是被认为无罪,检察机关撤回起诉后对其做了不起诉决定,但张某也因此前后被羁押700多天,受到了惨痛教训。 3.洪某诈骗案——洪某是某企业的大股东和实际经营者,其听信中介公司介绍,通过中介公司操作,提供了部分虚假资料骗取国家高新补贴80万元。其被拘留后,对公司的经营和数十名员工的就业产生了严重负面影响。辩护人向经办检察官充分反映公司系遭中介的虚假宣传误认为有资格申领补贴,公司也有实际运营并非虚假皮包公司,恳请考虑到企业经营等方面对洪某不予批捕。后检察机关出于洪某主观恶性相对较低、保护民营企业家的角度对洪某不予批捕。之后法院判决认定洪某系从犯(中介方为主犯),对洪某最终判决缓刑,使其企业免于破产,数十名员工免于失业。 4.茅某伪造公司印章罪——本案是因股东不和,为争夺公司控制权及快速变更法定代表人,大股东王某让茅某(工商代办中介)弄个假公章出具文件用于变更工商登记。后被小股东控告,王某及茅某均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后经辩护,检察机关考虑到本案系企业经营中出现的不规范现象,情节相对较轻,最终对王某和茅某做了相对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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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员工离职时可追讨。工作满一年,可获一月工资补偿,不满六月给半月工资,超六月不满一年算一年。个人主动离职没失业保险金,因公司欠薪被迫辞职可申请,符合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标准。

如果因为公司拖欠工资而想离职,一般来说是符合失业补助申请条件的,属于非自愿就业中断。但是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持续参保失业保险,并且和原单位按照规定缴纳了保费满1年。离职后要马上办理失业登记,然后申请补助金审批。

如果公司长期拖欠工资,导致员工离职,那员工通常可以申请失业保险金。不过,公司得是严重违法,比如恶意拖欠工资,员工自己也得符合一些其他条件。最终能不能申请成功,还得看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和员工有没有及时登记等因素。

中国法律对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失职行为严惩不贷。凡因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者,将面临刑事追责。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员工如因失职或滥用职权致公司破产或重大损失,情节严重者,最高可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刑罚适用于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但未达特别巨大的情况,量刑范围为三年以下。

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找到工作,政府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暂停发放救济金。新单位按规定缴纳社保费用后,失业救济金将停止发放。签署就业协议或开始缴纳社会保险即失去领取资格。需满足非自愿失业、缴纳养老保险超过12个月、60日内申报登记等条件才能领取失业救济金。找到新工作请及时通知相关机构停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