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
江颖静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现任浙江惠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注于民商事法律领域深耕多年,在婚姻家庭、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等业务板块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与成熟的办案技巧,以耐心亲切的执业风格、严谨细致的工作态度和高效负责的服务理念,赢得了当事人及案件承办单位的广泛好评与高度认可。 专业背景扎实,具备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敏锐的案件洞察力,始终秉持“客户至上、专业高效”的服务宗旨,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精准、全面的法律解决方案。执业以来,成功办理多起典型案例,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1、在遗嘱继承纠纷中,针对当事人婚前个人房产拆迁安置份额被隐秘处分的情况,凭借专业法律分析和精准诉讼策略,成功降低房屋被继承份额,为当事人减少数十万元经济损失; 2、在涉外离婚案件中,面对外国法院离婚结果不被我国行政部门认可的困境,通过充分举证和法律论证,促使我国法院依法承认当事人多年前已解除婚姻关系的事实,彻底解决当事人的身份关系争议; 3、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针对开发商交付房屋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积极维权交涉,成功帮助当事人获得十余万元资产折损补偿款;4、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为被侵权人提供全程法律服务,有效遏制侵权人复制发行作品的行为,助力当事人获得相应赔偿。 江颖静律师始终坚守“诚信执业、追求卓越”的职业信念,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倾注全力,以专业的法律素养和务实的办案风格,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是客户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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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效力可能因形式不合规、立遗嘱人无民事行为能力、胁迫欺骗、多份抵触遗嘱、标的物瑕疵、违法规定、继承人受赠人问题或债务清偿引发所有权变动而丧失。

遗嘱无效的情形如下:1、遗嘱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遗嘱内容不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3、由于遗嘱继承人的原因导致遗嘱无效。4、遗嘱内容涉及被处分过的财产。5、遗嘱内容涉及无权处分的财产。6、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7、遗嘱未为特定弱势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8、遗嘱没有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以下这些遗嘱无效: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为确保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需遵循以下规则:自然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遗嘱无效;遗嘱订立过程中不得存在欺诈、胁迫等不当行为,否则无效;伪造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篡改部分无效。这些规则在法律法规层面上得到保障。

遗嘱失效的法定情形主要有:遗嘱人缺乏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非真实意愿、受欺诈或胁迫所立、伪造或篡改、涉及无权处置的财产、遗嘱形式不合法等。当遗嘱存在以上情形之一时,将被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