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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同时竞合?

时间:2025.05.02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200人
律师解析:
侮辱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按从一重的原则处罚,行为人可能涉嫌寻衅滋事罪。即如果当众辱骂他人,破坏了社会公共秩序,同时损害他人名誉,是寻衅滋事罪和侮辱罪构成想象竞合,因为侮辱罪法定最高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低于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因此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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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杨律师

重庆金牧锦扬(沙坪坝)律师事务所

蓝杨律师,擅长处理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婚姻家事、工伤赔偿、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纠纷。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思维敏捷,遇事冷静,对待案件细致入微,对待当事人真诚热心;执业以来多次受到当事人好评认可,把自己的特长和律师的使命相结合努力使当事人在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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