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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未遂和中止能否同时存在?

时间:2025.05.1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犯罪辩护 阅读:1264人
律师解析:
不能。在犯罪过程中,不可能既出现犯罪未遂,又出现犯罪中止,两者是不能共存的,属于不同且相互排斥的犯罪形态,成立犯罪中止不可能同时成立犯罪未遂。未遂是指犯罪分子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动且有效地放弃犯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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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文梅律师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季文梅律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任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劳动专业委主任。十余年时间,承办劳动争议纠纷200余宗。作为团队的专业骨干,在刑事辩护领域具有深厚的法律功底和辩护经验,承办的案件涉及诈骗罪、帮助网络信息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危险驾驶罪、合同诈骗罪、职务侵占罪等多种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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