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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的被告都包括谁

时间:2026.01.01 标签: 债权债务 债务债权 阅读:1060人
律师解析:
1.代位权诉讼里,被告一般是次债务人
债权人债权到期,债务人却不向次债务人追债,影响债权人实现债权时,债权人能以自己名义起诉次债务人。
2.此类诉讼中,次债务人是被告,债务人则作为第三人。
原因在于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次债务人被起诉
债务人虽不是被告,但和案件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案情回顾:

小许是债权人,小朱是债务人,小胡是次债务人。小许对小朱的债权已到期,小朱却怠于行使其对小胡的债权,这影响了小许到期债权的实现。小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小朱对小胡的权利。小胡认为自己只与小朱有债务关系,小许无权直接向自己主张权利,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所以小许的起诉有法律依据。
2、在代位权诉讼中,以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为第三人。因为代位权是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所以小胡作为次债务人成为被诉对象,而小朱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应列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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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律师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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