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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适合进行人身损害赔偿

时间:2025.12.29 标签: 损害赔偿 公共安全 阅读:1183人
律师解析:
人身损害赔偿涵盖多种情形。
侵权行为下,像殴打、故意伤害致伤受害人能索赔;
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受害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
产品缺陷致消费者损害,生产者或销售者担责。
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第三人侵权或工作环境受伤,可找侵权方或接受劳务方赔偿。
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保义务致他人受伤,应担责。
医疗事故中,医疗机构过错致患者损害,患者可主张赔偿。

案情回顾:

小许在商场购物时,因商场地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小许认为商场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商场则认为已设置警示标识,自身不存在过错不应担责,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

1、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共场所管理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尽此义务导致他人受伤,需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中商场地面湿滑致小许摔倒,即便设置了警示标识,若不能证明已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仍可能需对小许的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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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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