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和原国家环保局前述《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所做解释,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完全不在环境法律关于排污单位应否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3个法定构成要件之内。换言之,根据环境法律的规定,不论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的是无过错原则。根据《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之规定和原国家环保局前述《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所做解释,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完全不在环境法律关于排污单位应否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3个法定构成要件之内。换言之,根据环境法律的规定,不论排污单位有无过错,均应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等级应主要根据污染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来划分,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由于环境污染侵权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加害人不论是否有过错都不影响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受害人无须就加害人的过错进行举证。2、受害人需要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全面的举证。3、对损害事实进行举证。4、受害人也要注意收集证明环境污染行为成立因果关系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