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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罪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咋界定

熊* 浙江-杭州 环境污染罪咨询 2025.10.09 22:45:47 451人阅读

污染环境犯罪构成法律适用咋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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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污染环境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主观有故意或过失,客观上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且严重污染环境,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法律适用依规定量刑,实施该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相关人员处罚。
法律解析:
污染环境罪的认定有着明确的构成要件。主体广泛,涵盖自然人和单位,意味着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等组织,都可能成为犯罪主体。主观上,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都可能导致犯罪成立。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排放特定有害物质并达到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才构成犯罪,这些标准如致使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农用地破坏程度等都有明确界定。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在法律适用时,实施此罪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按处罚更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单位犯罪时,不仅单位要被判处罚金,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被定罪处罚。如果对污染环境罪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0-10 06:21: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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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污染环境罪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表现为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且严重污染环境,客体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管理制度。法律适用依据相关规定,实施此罪又构成其他犯罪按重罚规定处理,单位犯罪时对单位和相关人员分别处罚。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加强环保宣传,提高公众和企业环保意识,减少污染行为发生。
-执法部门加大监管力度,对污染环境行为及时查处。
-建立健全环境监测体系,精准掌握环境质量,以便及时发现和处理污染问题。

2025-10-10 04:3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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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主体方面,污染环境罪主体范围广泛,涵盖自然人和单位。这意味着无论是个人的污染行为,还是单位组织实施的污染活动,都可能触犯此罪。
(2)主观状态,该罪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能是过失。故意排放污染物当然构成犯罪,因疏忽大意等过失导致严重污染环境同样要担责。
(3)客观表现,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并严重污染环境是关键。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有清晰的认定标准,如财产损失金额、农用地破坏程度等。
(4)客体层面,此罪侵犯的是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维护该制度是保障生态环境的重要基础。
(5)法律适用上,若实施该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按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单位犯罪时,单位与相关责任人都要受罚。

提醒:个人和单位应严格遵守环保规定,避免排放有害物质。涉及多种罪名竞合时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以准确分析责任。

2025-10-10 04:10: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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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若有污染环境的意向,应避免实施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的行为,如不随意倾倒有毒化学物质等。若在工作中涉及可能产生污染物的环节,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环保标准操作。
(二)单位要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环保培训,确保生产过程中不违规排放污染物。安排专人负责环保工作,定期检查环保设施的运行情况。
(三)当发现他人或单位有污染环境的行为时,可向环保部门举报,共同维护国家防治环境污染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特定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2025-10-10 02:19: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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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犯罪构成
主体涵盖自然人和单位;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客观上违反规定排放有害物质致严重污染环境,像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以上等情况;客体是国家防治污染制度。

2.法律适用
依相关规定量刑,若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按重罚规定处理;单位犯罪的,单位罚金,相关负责人也会被定罪处罚。

2025-10-10 00:21:59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确定国家确定的“谁污染,谁赔偿”的原则,是我们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明确了企业在污染问题上所必须承担的法定经济责任。企业排放的污染物一旦对周围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损害,都应该根据这一原则视危害程度对受害者给予一定的赔偿,这种赔偿通常称为污染损害赔偿。如何妥善处理污染损害赔偿(不涉及人体健康),确定合理的赔偿金额往往令人犯难,笔者根据我国的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基层处理此类案件的实践,谈一点看法如下:一、对污染损害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物损害是否由污染引起当企业在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排放较多的污染物之后,附近的农作物、经济作物、畜禽、水域养殖等会出现一些异常的现象。但农作物被污染物危害后产生的症状,常与病虫害、用肥过量或不足、微量元素缺乏和农药用量不当等所产生症状有相似之处;畜禽类、鱼类污染所致损害与流行性瘟疫也往往容易混淆,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这时就应在当地环保部门的主持或指导下,会同各有关方面的专家进行周密的调查和细致的监测、综合分析,确定此次受害是否由企业排污所致。二、对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定性,即确定污染损害的责任是否在企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规定,由下列原因造成污染危害,企业不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一是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二是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如施工单位在企业进行施工时,不听劝阻或在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处理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油类、酸液、剧毒的废液等造成的污染危害;三是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如由于附近居民在应该知道污水危害的情况下,将污水引入农田进行灌溉,或擅自使用工业废渣,或故意将污水引入养殖水域,这类情况下造成的污染危害损失,企业不承担污染责任,可以不进行赔偿。在碰到污染损害赔偿事件时,当事企业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环保部门必须掌握必要的监测数据。如果企业无法提供确凿的证据以证明其无环境污染责任,企业就应按照自己应负的责任承担环境损害赔偿。三、对污染损害进行定量,即对污染损害赔偿数额进行合理确定污染危害一旦确定是因企业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或企业应负有责任,企业必须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污染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大体包括以下几项:由于企业污染物的排放造成他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或间接的经济损失;受害者为恢复生产或为减少污染损害所支付的费用;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危害所实际需要的费用。赔偿采用的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常年性赔偿的方式,即根据企业造成的环境污染当年或更长时间对受害者造成的影响,实事求是地确定一个受损数额,在排污量不发生大的变化的情况下,每年向受害者支付这一确定数额;二是即损即赔的方式,即污染一次就赔偿一次。这种方式比较常用,但对于排污不稳定、经常造成污染损害的企业,必须拿出很大的精力来解决这个问题。在进行赔偿时,应在环保部门的组织下,会同有关部门、当事各方对污染受害面积、受害作物及受害畜禽、鱼类的数量和受害程度,以及他们在近年的平均产量或近年平均效益进行实地勘查,在实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实事求是地确定污染物损害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然后计算出应赔偿的基本数额,再综合考虑受害者为消除污染、减轻危害所需要的各项费用数额,初步确定出污染损害赔偿数额,最后在环保部门的主持下,经过双方协商达成赔偿协议。(一)因果关系模糊性,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局外人和事后研究者会觉得事情是如此清楚明白,简直不言而喻,但事实上,要确定赔偿责任者是如此之艰难,它不仅是从事审判的法官公正、谨慎的职业要求所致,也因为让企业承担赔偿责任虽非“与虎谋皮”亦似“与虎谋毛”,还因为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与损害结果之间是一种间接的、可能的因果关系,存在一种叫做“科学不确定性”的模糊区。(二)遗传性,环境污染损害的遗传性广义上是属于其长期性特点的,但我们还是将其另列出来,因为它已不同于长期性,它似乎已“脱离了”环境污染损害。(三)面广人众,从环境污染侵害发生的空间看,污染物往往在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介质中进行复杂的物理、化学或生物、化学乃至核变化,通过迁移、扩散、交叉、接触及吸收和富集等,使人们的身体健康或财产受到损害;或导致生态系统失去平衡而致人损害,故环境污染损害在空间上具有广阔性,导致环境侵害受害方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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