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国翎(西安)律师事务所
李朝律师,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主要专业领域:合同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征迁补偿,婚姻家庭,执业以来办理各类民商事案件上百起,办案经验丰富,作风务实,思维敏捷,善于换位思考、高效沟通。执业期间坚持正义,精于钻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深得当事人信赖和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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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欠条这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效应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设定的相关条款来加以确定这一实际情况,如果欠条中的内容有违于法律及行政法规所设立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超出了公序良俗的范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百五十三条中所明确的内容来看,这个欠条很可能会被认为不具备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失效主要因四类情况: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未成年人和精神障碍者)订立的合同需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故意虚假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虽非必然无效;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以及损害他人权益和公私利益的合同无效。有效合同需满足:当事人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且不侵犯他人权益,形式符合法定要求。

格式合同中的无效条款包括违反禁令、公序良俗,欺诈胁迫且严重损害国家利益,以及显失公平地免除自身义务加重对方责任。这类合同一方预先拟定所有条款,对方只能接受或拒签,如交通票据、保险单等。格式合同盛行于垄断行业、高重复交易及追求效率便利的场景。其法律特性表现为:普遍向公众发出要约,条款固定,不允许协商,以书面形式呈现,且常由经济优势方制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者的合同、欺诈或虚假表示订立的合同、违反国家强制规定或破坏公共道德的合同,以及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皆被法律视为无效。这些情况下的合同不具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