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合同违约纠纷里,若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违约方签约时预见范围,这部分损失不能要求
赔偿。
2.损失赔偿额以违约方签约时可预见的损失为上限,含实际和
可得利益损失,但不能超范围。
3.像违约方不知对方用标的物获额外利益,该损失不可预见,不予赔偿。
4.此规则平衡双方利益,防违约方担责过重,维护交易公平。
5.判断能否预见要结合合同、交易习惯和签约情况,不可预见的损失,违约方不赔。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了一份货物
买卖合同。小朱按约定交付货物后,小李却违约未按时支付货款。小朱称因小李违约,自己原本将货物用于特殊用途可获得的额外利益受损,要求小李赔偿该部分损失。但小李表示在订立合同时并不知晓小朱会将货物用于特殊用途并产生额外利益。双方就该额外利益损失的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根据
民法典规定,损失赔偿额以违约方订立合同时可预见的损失为限,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但不得超过其可预见范围。在本案中,小李不知小朱将货物用于特殊用途并产生额外利益,该额外利益损失超出了小李订立合同时的可预见范围。
2、判断是否可预见需结合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及双方订立合同时的具体情况综合认定。从本案实际情况来看,小李对该额外利益损失无法预见,所以小李对这部分损失不承担
赔偿责任,此规则也平衡了合同双方利益,防止违约方承担过度责任,维护了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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