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主体方面,签订房屋分割协议的人得有相应
民事行为能力,不然签的协议可能无效。
2.意思表示上,协议得是
当事人真实意愿,要是被
欺诈、
胁迫签的,能撤销。
3.内容要合法,不能违反
法规,不能损害他人权益,像无权处分的房屋不能分割。
4.涉及共有人的,得全体共有人同意,部分人擅自处分的协议可能无效。
5.若法规规定协议要办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就得按规定来。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小胡三人共有一套房屋。小朱未与小李、小胡商量,擅自与小丽签订了房屋分割协议,将该房屋进行分割。小丽称自己并不知晓房屋为三人共有。小李和小胡得知后,认为该协议无效,而小丽则坚持协议有效,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协议主体方面来看,小朱、小丽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主体适格。但小朱未获全体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共有房屋,该协议不符合涉及共有人需全体一致同意的要求。
2、若不存在欺诈、胁迫等使小丽违背真实意愿签订协议的情形,意思表示可认定为真实。
3、若协议内容本身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但小朱分割的是无权处分的房屋,协议在处分权限上存在问题。
4、若此协议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则主要问题在于小朱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该房屋分割协议可能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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