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私人借款纠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包括:在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无法行使权利;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法定代理人;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尚未确定;权利人被义务人控制;以及其他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权利的障碍。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主要包括四种情形: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案件涉及款额二千元以下的;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适用简易程序的前提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

诉讼时效的中断情形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同意履行义务。这些行为源于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和行为。而诉讼时效的中止则发生在如自然灾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无法定代理人、继承未定、权利人被控制等客观障碍出现时。这些情形都使权利人无法行使请求权,从而中断时效计算。

在诉讼时效最后六个月,因以下情形无法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中止: 1)不可抗力; 2)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法定代理人支持或其代理人失能/失权; 3)财产传承/管理未确定继承人/责任人; 4)权益人受非法控制; 5)其他实际阻碍。

诉讼时效在剩余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权利的,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的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