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采购人因故终止项目,要按规定妥善处理。
及时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并说明理由。
2.若已签
采购合同,终止可能违约,采购人需担责,按约定
赔偿供应商直接与间接损失。
3.未
签合同但供应商有前期费用,采购人要合理补偿。
4.采购人要向财政部门报告终止情况,涉及
公共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布,避免不良影响。
案情回顾:小朱所在单位作为采购人进行项目采购,小李的公司中标。然而,采购人因故要终止该项目。在已与小李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的情况下,小朱所在单位起初未及时书面通知小李公司,也未说明终止理由。小李公司认为采购人的行为构成违约,要求其承担
违约责任并
赔偿损失;而采购人认为应等处理好内部流程再通知。
案情分析:1、依据相关法律,采购人因故终止项目,需及时书面通知中标供应商并说明终止理由。小朱所在单位未及时通知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2、由于已签订采购合同,采购人的终止行为构成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赔偿小李公司包括直接损失和可预见的间接损失等损失。
3、采购人还需将项目终止情况向相关财政部门报告,若项目涉及公共利益,应及时向社会公布终止信息,避免造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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