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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包含在哪些具体范畴内

时间:2025.12.27 标签: 损害赔偿 名誉毁谤 阅读:1003人
律师解析:
刑事自诉范畴有三类:
第一类是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像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未致被害人死亡)、虐待(未致被害人重伤死亡)、侵占案。
第二类是被害人有证据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轻伤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侵犯通信自由等案。
第三类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侵犯自身权益应追责,但公检机关不追究的案件。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胡发生矛盾,小胡为报复小朱,在网络上发布大量侮辱小朱的言论,给小朱的生活和名誉造成严重影响。小朱要求小胡停止侵权并赔礼道歉,但小胡拒绝。小朱欲追究小胡责任,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认为此属自诉案件未予受理,小朱遂决定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案情分析:

1、本案中,小胡在网络上发布侮辱小朱的言论,属于侮辱行为。且案件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根据法律规定,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属于刑事自诉范畴。
2、公安机关认定此为自诉案件不予受理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小朱有权自行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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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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