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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境外提供洗钱服务定罪标准是什么

时间:2025.12.27 标签: 刑事辩护 经济犯罪辩护 阅读:1288人
律师解析:
1.为境外提供洗钱服务,若明知是特定犯罪(如毒品、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等方式掩饰隐瞒来源性质,构成洗钱罪。
2.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并处或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主管和责任人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

小朱为谋取利益,在知道小丽的资金是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小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将犯罪所得的财产进行转移,为境外提供了洗钱服务。警方在侦查走私案件时发现了小朱的洗钱行为,将其逮捕归案。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账户,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应构成洗钱罪。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小朱明知小丽资金来源违法仍提供账户,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
2、小朱以未直接参与犯罪为由否认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法律并未要求行为人直接参与上游犯罪才构成洗钱罪,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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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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