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为境外提供洗钱服务,若明知是特定
犯罪(如毒品、黑社会组织、恐怖活动等犯罪)所得及收益,通过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财产等方式
掩饰隐瞒来源性质,构成洗钱罪。
2.情节一般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
拘役,可并处或单
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3.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主管和
责任人情节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情回顾:小朱为谋取利益,在知道小丽的资金是
走私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小丽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其将犯罪所得的财产进行转移,为境外提供了洗钱服务。警方在侦查
走私案件时发现了小朱的洗钱行为,将其
逮捕归案。小朱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账户,没有直接参与犯罪,不应构成洗钱罪。
案情分析:1、根据法律规定,明知是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提供资金账户的行为构成洗钱罪。小朱明知小丽资金来源
违法仍提供账户,符合洗钱罪的
构成要件。
2、小朱以未直接参与犯罪为由否认构成犯罪的观点不成立。法律并未要求
行为人直接参与
上游犯罪才构成洗钱罪,只要实施了法律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就应认定为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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