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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中儿媳流产该怎么补偿

时间:2025.12.26 标签: 婚姻家庭 结婚 阅读:894人
律师解析:
结论:
婚前协议中关于“儿媳流产补偿”的条款大概率无效。
法律解析:
首先,从条款性质来看,《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妇女有生育自由,流产是其行使生育自主权的体现,限制或附加补偿条件的条款干涉人身自由、违反强制性规定,所以无效。
其次,补偿方面,自愿流产无补偿法定情形,侵权导致流产应依侵权责任编主张赔偿,与婚前协议无关。
最后,婚前协议只能约定财产性权利义务,涉及人身关系内容的条款超出合法范围,不具法律效力
若遇到流产相关纠纷,要结合具体事实依法处理,不能依据婚前协议条款。
如果您在婚前协议或流产相关问题上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案情回顾:

小许与小丽结婚前签订了婚前协议,其中有一条款约定若小丽流产,小许需给予补偿。婚后小丽意外流产,小许却拒绝按照协议补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

案情分析:

1、条款性质违法:《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妇女权益保障法》表明妇女有生育自由,流产是其行使生育自主权的体现,婚前协议约定限制或附加补偿条件干涉了人身自由,违反强制性规定,该条款无效。
2、补偿无法律依据:若儿媳自愿流产,是行使自身权利,无补偿法定情形;若因侵权流产,应依侵权责任编主张赔偿,与婚前协议无关。
3、婚前协议的效力边界:婚前协议只能约定财产性权利义务,不得涉及人身关系内容,“儿媳流产补偿”条款超出合法范围,不具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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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卫东律师

北京市邦盛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婚姻家庭法专业十佳律师”,专注婚姻继承领域25年,海淀区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研究会”会长,海淀区“优秀专业律师”,“优秀律师党员” 近两年承办的典型案件 1、北京王女士与其在北京某大型对外贸易公司担任董事长的丈夫离婚案,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八套房产(其中包括两套别墅)及六千万现金;河北唐山刘先生公司清算案,挽回了公司80%以上的财产,价值上千万元; 2、上海张先生与北京李女士房产(别墅)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过艰苦的工作,最终迫使对方为张先生办理了该别墅的过户手续; 3、北京延庆县雷某与葛某农村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使得雷某成功收回了已经卖出十几年的房产,在之后的拆迁补偿中获得巨大拆迁利益; 4、北京严先生与其妻子离婚案,法院最终判定严先生获得其继承所得的位于北京西二环附近独立四合院(700平米)的所有权(认定为非夫妻共同财产)及分得附近一处四层门面房的60%的所有权。 擅长办理离婚、房地产、遗产继承等重大、疑难案件,对于诉讼和非诉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基于其资深的工作背景,在代理案件中明显技高一筹,从业以来,共办理各类案件上千起,足迹遍及全国10多个省市自治区,许多重大案件获得成功,使众多当事人挽回或取得巨大经济利益。因多次办理重大案件获得成功,在业内享有很高声誉。 请律师就要找最专业的,一次合作,永远是朋友。 徐卫东律师,北京市人,中共党员。毕业于国内知名公安院校,有公安刑侦工作经验。从事律师工作十余年,并多年从事高校法学教学工作,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徐卫东律师凭借其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多次参与在北京和全国都有一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工作,其代理意见均被司法机关采纳,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徐卫东律师总结二十余年的办案经验,结合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创办了“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本网站的成功案例已徐卫东律师的个人办案总结而成。在成功案例中总体体现。 结合,最新司法领域的时事热点,徐律师将个人观点发表律师说法中。展现了一个法律职业者与时俱进的司法态度。 北京徐卫东律师法律网给作为网络法律服务的一线法律服务网站,给广大网络用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网站由著名律师徐卫东先生创立。秉承“受君之托,忠君之事”的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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