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要有
违约行为,也就是合同里一方没按约定履行义务,这是担责首要条件。
2.得有损失后果,分直接和间接损失。
直接损失是现有的财产变少,间接损失是本该得到的利益没了。
3.违约行为和损失要有因果关系,即损失是违约行为直接造成的。
4.违约方有过错,
过错责任原则下
主观故意或过失才担责;
严格责任原则下,一般不论过错,但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况除外。
满足这些,违约方才能要求对方
赔偿。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
买卖合同,约定小朱向小李交付一批货物,小李支付相应货款。然而,小朱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导致小李错过销售旺季,遭受了直接的货物积压损失和间接的预期利润损失。小李要求小朱
赔偿损失,小朱则认为自己虽未按时交货,但小李的损失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影响,不应由自己全部承担
赔偿责任。
案情分析:1、小朱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构成不
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满足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的首要条件。
2、小李因小朱的违约行为出现了直接的货物积压损失和间接的预期利润损失,存在损失后果。
3、小李的损失是由于小朱未按时交货直接导致的,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若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需判断小朱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过失;若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一般不以过错为要件,但需查看有无法定或约定免责情形。若不存在免责情形,小朱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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