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共有
不动产登记原则上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不能到场可委托他人但要提供经公证的
授权委托书。
法律解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共有不动产登记遵循共同申请原则。
这是为确保登记信息准确、真实,保障共有人权益。
办理时原则上全体共有人都要亲自到场,这样登记机构能准确核对身份,共有人也能当场签署相关文件。
若有人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是可行的办法,但必须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同时
代理人要携带本人有效
身份证件及公证委托书。
不同地区在操作上可能有差别,比如对电子公证委托书的接受情况等。
所以办理前一定要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具体要求。
如果您在共有不动产登记方面遇到问题,建议及时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也可以联系专业法律人士,他们能为您提供更准确详细的解答,帮助您顺利完成登记。
案情回顾:小胡与小丽共同拥有一处不动产,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小胡因有事无法亲自到场。小丽认为自己可以单独办理,无需小胡委托。小胡则坚持需按规定委托他人并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才能办理。双方为此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办理共有不动产登记时一方无法到场的情况下,是否必须严格按规定委托他人并提供公证授权委托书。
案情分析:1、根据相关规定,共有不动产登记原则上需全体共有人共同申请。
2、若一方无法到场,委托他人办理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及公证委托书到场。
3、不同地区可能存在操作差异,办理前应向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要求,本案中小胡与小丽应遵循此规定解决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