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包人。
2.认定条件:
合同无效,如因转包、
违法分包、借资质等致合同无效。
3.实际投入,包括资金、材料和劳力来组织施工。
4.全面履约,按约定完成施工使工程达标。
5.权利关系,承包人未付
工程款,可向发包人主张权益。
案情回顾:小朱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与发包人小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因借用资质被认定无效。小朱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组织人员完成了工程建设,且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然而,承包人未支付小朱工程款,小朱遂向发包人小胡
主张权利,小胡以合同无效且自己与小朱无直接
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支付。
案情分析:1、本案中存在
无效合同,小朱借用资质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满足实际施工人认定的第一个条件。
2、小朱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完成工程建设,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使工程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符合实际施工人认定的第二、三个条件。
3、在承包人未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小朱与发包人小胡形成了事实上的
权利义务关系,根据规定,小朱可突破合同相对性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小胡拒绝支付的理由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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