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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非法收集证据效力的方式是什么

时间:2025.12.25 标签: 刑事辩护 刑事诉讼 阅读:1337人
律师解析:
1.非法收集证据效力认定遵循排除规则,侵害他人权益、违法或违背公序良俗取得的证据,不能用于定案。
2.言词证据方面,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收集的供述、证言、陈述要排除。
3.实物证据收集不合程序且影响司法公正的,需补正或合理解释,否则排除。
4.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责任。

案情回顾:

小朱涉嫌一起盗窃案,在侦查阶段,警方为获取口供,对小朱进行威胁,小朱无奈之下作出有罪供述。同时,警方在搜查小朱住所时,未按照法定程序出示搜查证便获取了相关物证。在庭审过程中,小朱及其辩护人对这两份证据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有罪供述,这属于言词证据。警方采用威胁的非法方法收集,依据法律规定,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应当予以排除,所以该有罪供述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2、对于警方未按法定程序搜查获取的物证,属于实物证据。收集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此时警方应当予以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若不能补正或合理解释,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都有排除非法证据的义务,应依法对这两份证据进行审查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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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伟律师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盈科刑民交叉法律事务部北京分中心主任,盈科北京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北京刑事辩护律师网”团队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曾受聘担任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模拟法庭专家评委、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客座法律讲师。 担任中央电视台《我是大律师》栏目首批嘉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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