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事件与合同对照,已让
承包方成本额外支出或有直接工期损失。
额外支出是合同约定成本外的费用,像发包方改设计致材料成本增加;
工期损失指实际工期超合同约定。
2.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在承包方行为或风险责任范围内。
若因承包方自身管理问题致成本增加,索赔不成立。
3.承包方按合同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与报告。
要在索赔事件发生后规定时间发通知、交报告,说明理由和金额等。
案情回顾:小朱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小李签订
工程合同。施工中,小李要求变更设计,导致小朱材料成本额外增加,且实际工期超出合同约定。小朱认为此情况应获索赔,但小李以小朱可能自身管理不善及小朱未及时按程序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报告为由,拒绝索赔。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索赔成立需事件造成承包方额外成本支出或工期损失,此案例中因小李要求变更设计,造成小朱材料成本增加和工期延长,满足该条件。
2、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损失的原因是小李要求变更设计,不属于小朱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符合索赔条件。
3、若小朱未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即便前两个条件满足,索赔也可能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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