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实际施工人指转包、
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签无效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
承包人。
2.认定条件:
主体是
无效合同承包人,像转承包人等。
3.实际履约要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施工,有组织施工等行为。
4.成果需质量合格或修复后合格,合格才能获价款补偿。
5.虽和发包人无直接
合同关系,但有事实上
权利义务关系。
案情回顾:小朱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组织人员施工、采购材料并支付
工资,实际投入了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完工后,小朱要求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发包人以小朱并非
合同签订主体为由拒绝支付。小朱认为自己实际完成了工程且质量合格,应获得相应补偿,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从主体上看,小朱借用有资质企业名义
签订合同,属于无效合同的承包人,符合实际施工人的主体条件。
2、实际履约方面,小朱组织人员施工、采购材料、支付工资,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进行工程施工,有实际履行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行为。
3、若完成的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或经修复后合格,且小朱与发包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那么小朱作为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
折价补偿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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