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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俊* 广东-茂名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0.14 15:53:49 449人阅读

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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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涵盖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等,也包括经数次转包后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施工的各类民事主体。

认定实际施工人需考量是否实际参与施工、投入资源及有无相关合同。在诉讼方面,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应受理;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担责。

为保障实际施工人权益,相关主体应规范合同签订,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实际施工人要注意保存施工、投入资源等证据。监管部门加强对建设工程转包、分包的监管,减少违法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2025-10-14 22:09: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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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实际施工人涵盖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的承包人、转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施工人等,建设工程经数次转包后,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施工的各类民事主体也属于实际施工人。
(2)司法认定实际施工人,需考量是否实际参与工程施工、投入资金材料劳力,以及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有无合同。
(3)在诉讼方面,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会依法受理;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时,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且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

提醒:
实际施工人维权要保存好实际参与施工、投入资金等相关证据。不同案件情况复杂多样,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作进一步分析。

2025-10-14 20:14: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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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要收集能证明实际参与工程施工的证据,如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等;保留投入资金、材料和劳力的相关凭证,像采购发票、工资发放记录等;留存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的合同。
(二)当权益受到侵害时,若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准备好相关证据材料向法院提起诉讼。若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要配合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2025-10-14 19:05: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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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际施工人是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像违法的专业工程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承包人、转承包人、挂靠施工人等,也包括经数次转包后实际投入人财物施工的各类民事主体。
2.司法认定实际施工人,要看是否实际施工、投入资源以及有无相关合同。
3.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会受理;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款范围内担责。

2025-10-14 17:37: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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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实际施工人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定承包人及经数次转包后实际施工的民事主体,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法院应受理,起诉发包人法院会追加相关人为第三人,发包人在欠付价款范围内担责。
法律解析:
实际施工人涉及违法的专业工程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合同承包人等。司法认定实际施工人需考量其是否实际参与施工、投入资源及有无相关合同。从法律规定看,当实际施工人起诉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时,法院依法受理保障其诉求表达;起诉发包人时,法院追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能更全面厘清责任关系,且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担责,这保障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建设工程中遇到类似实际施工人权益等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精准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0-14 16:16:31 回复

分别为:第二十五条 “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和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当前,我国建筑市场的运作存在大量不规范之处,其中非法转包、Υ法分包现象尤为严重,许多承包人取得工程之后并不进行施工,而是将工程再次转包或Υ法分包。由于这些承包人已经获得了相当数额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他们往往不积极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解释》出台之前,法律δ对实际施工人问题作出规定,大量实际完成了工程施工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因为与发包人?有合同关系,无法直接向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也因此无力向农民工支付工资。这一问题引起了各级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为有效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解释》第二十六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将发包人作为被告,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Χ内承担责任。这一规定的出台,为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审判实践中,各地法院依据《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判决发包人对转包人、Υ法分包人欠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承担责任的案例不在少数。但是,是否所有参与了工程施工的主体都可以适用《解释》第二十六第二款向发包人主张权利呢?  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解释》第二十六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应如何界定。《解释》共有四条提及实际施工人,其中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Υ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Υ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Υ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依据《解释》的上述规定,目前较为一致的观点认为,实际施工人应该是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Υ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借用资质的承包人、挂靠施工人,而不包括承包人的履行辅助人、合法的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劳务作业承包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意见也认为,实际施工人应与发包人全面实际的履行了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并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此时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已经取代第一手的承包人与发包人形成事实上的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才准许转承包人、Υ法分包的承包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这一意见对《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适用进行了限定。  有观点认为《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农民工利益的保护是一种间接保护,该条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是有限度的,农民工个人不能以实际施工人身份、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追讨工资的诉讼。笔者同意上述观点,虽然《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创设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农民工的利益,但从上述分析可以得出,该条款针对的对象主要是缺乏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和施工队,通过加强对这些建筑企业和施工队的保护而间接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因此,审判实践中,应正确理解《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真实内涵,严格控制实际施工人的范Χ,不宜单纯根据字面含义,将所有参与建设工程施工的主体都界定为实际施工人。对于因劳务分包、承揽、雇佣等法律关系参与了建设工程施工的农民工个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向其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而不应简单适用《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加重发包人的法律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审判实践中,大量符合实际施工人条件的施工队往往以工头个人名义提起诉讼,法院在查明原告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义务,与发包人形成了事实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前提下,大多支持了原告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的诉请。这种情形与前述农民工追讨个人工资的情况是有着实质区别的。对“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Χ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理解应当有利于实际施工人。《解释》的这一规定与国外经验相一致。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房屋建筑与其他承包工程中受雇佣的泥瓦工、木工及其他工人,对工程业主的诉权,仅以在提起诉讼时业主对承包人所付的债务为限。审判实践中,出现了发包人以种种理由抗辩的问题。对发包人提出的理由,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处理。如果发包人辩称还?有与承包人结账,是否欠付还不知道,可以令其先行支付给实际施工人,再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如果承包人不应诉或不配合而导致应付实际施工人工程款无法查清的,由承包人承担不利后果。如果发包人主张已付款项超出应付工程款的,应由发包人承担举证责任。总之,基于《解释》该条款特殊的制定目的和政策性要求,我们在理解和把握时,对实际施工人应从宽对待,而不宜把不合适的举证责任强加给实际施工人而驳回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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