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认定
电信诈骗办卡人
刑事责任,要综合多方面判断。
2.办卡人明知他人用于电信诈骗还提供银行卡,可能构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需主观明知,客观提供技术支持或支付结算等帮助,且
情节严重。
3.若与诈骗分子事前通谋提供银行卡,按诈骗罪
共犯论处,结合参与程度、获利情况等认定。
4.
司法机关依据聊天记录、资金流水等
证据,确定
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在朋友小李的劝说下,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小李使用。后来警方调查发现,小李利用这些银行卡进行电信诈骗活动。小朱称自己并不知晓小李用卡诈骗,只是碍于朋友情面才提供。而警方掌握的聊天记录显示,小朱曾询问小李用卡用途,小李含糊回应后小朱仍提供了银行卡。警方认为小朱可能需承担刑事责任,小朱则坚称自己无罪。
案情分析:1、若小朱确实明知小李将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仍提供,其行为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
构成要件。该罪要求主观明知,客观上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且情节严重。从聊天记录看,小朱询问用途后仍提供,可能存在主观明知。
2、若小朱与小李事前通谋,为其提供银行卡实施诈骗,应以诈骗罪共犯论处。司法机关会结合小朱参与诈骗程度、获利情况等,依据聊天记录等证据确定其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准确认定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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