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兰迪(苏州)律师事务所
刘巍,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主任 。 苏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苏州市优秀律师 。前检察官 。 江苏省律师协会参政议政工作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立法专家库专家; 姑苏区律师协会理事; 苏州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苏州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 苏州市律师协会执业人员实习考核面试考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纠纷多元化解特邀调解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成员; 姑苏区人民法院矛盾多元化解民商事纠纷中立评估员; 姑苏区律师协会扫黑除恶专项工作律师辩护代理工作业务委员。 学术荣誉: 1.《宋某故意伤害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形下的刑事责任认定》被江苏省律师协会评为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优秀案例三等奖。 2.2006年5月在《法制与社会》中发表《浅论缔约过失责任》 3.2016年11月在《江苏省律师刑事辩护案例精选》中发表《宋某故意伤害案多因一果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认定》 4.企业刑事合规与风险防控全流程副主编 5.2022年15期5月下在《科学与生活》中发表涉案中小微企业合规有效标准之初探 部分案例: 唐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张某某危险驾驶罪刑事案件; 颜某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孙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案件; 洪某故意伤害罪刑事案件; 陈某骗取出境证件罪刑事案件; 孙某、杨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事案件; 李某盗窃罪刑事案件; 杨某受贿罪刑事案件; 韩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职务侵占罪刑事案件; 焦某非法拘禁罪刑事案件; 蔡某某强奸一审刑事案件; 吕某犯抢夺罪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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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夫妻中的一方去世后,对于遗留债务的处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那么存活的配偶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些债务可能源于家庭的日常开销、共同的生产经营或者是双方的共同意愿。确保债务的处理公正合理,维护法律秩序是非常重要的。

当夫妻一方去世后,债务的处理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债务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的,或者一方追认了,或者这笔债务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债务就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生存的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债务是一方个人所负,且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这笔债务就会被视为个人债务,将由去世一方的遗产进行偿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夫妻中房产属于共同财产的,配偶死亡只能对于属于共同财产的房产进行分割处理后,对于其中属于死者个人财产的部分才能够进行分割和处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分割,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人的顺序进行继承。

如果配偶去世,出于某种原因,财产可能需要转移。那么如何转学呢?在不同的情况下,转移程序略有不同:当配偶死亡,配偶死亡时,配偶将有遗嘱,如有必要,遗嘱将把原来财产的一半给配偶。

1、属于个人债务的,一般先由其遗产清偿。若遗产被分割了,那由继承遗产的继承人承担责任。2、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应该由另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而此时就应该由另一方来对债权人进行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