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小股东可通过两种途径
解散公司:
自行协商:
小股东联合其他股东,若达成解散公司的一致意见,可召开股东会形成有效决议,依法定程序解散。
司法解散:
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严重损害股东利益,且其他途径无法解决时,持股
表决权达百分之十以上的小股东可向法院请求解散。
像公司多年无法开会、表决无法达比例等情况。
案情回顾:小朱和小李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小朱为小股东。公司
经营不善,内部矛盾重重,持续两年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小朱认为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自己利益受损,想解散公司。小李却觉得还有挽回余地,不同意解散。小朱联合其他小股东,未能与小李达成解散公司的合意。小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的百分之十二,于是决定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案情分析:1、本案中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符合公司司法解散的情形。
2、小朱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具备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的主体资格。在自行协商无法达成解散公司合意的情况下,小朱通过
司法途径请求解散公司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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