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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陈** 广西-贺州 公司解散咨询 2025.12.20 10:25:07 371人阅读

股东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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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出现特定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时可申请解散公司,但部分情形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具备申请资格的股东需满足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可申请解散公司的情形包括以下几类: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且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四是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需要注意的是,若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损,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不予受理。如果您作为股东遇到公司经营管理方面的严重困难,或对自身是否符合申请解散公司的条件存在困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20 13:33: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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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在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且继续存续会损害股东利益时,可依法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但需满足法定情形并排除法院不予受理的事由。

1.需满足的法定解散情形。具体包括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2.需规避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若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法院将不予受理。

3.申请解散公司的建议。股东应优先通过内部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公司经营管理问题,减少诉讼成本;需提前收集公司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证据,如无法召开股东会的相关证明、决议无法通过的记录、董事冲突的材料等;确保自身持股比例符合法定要求,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完整的诉讼材料。

2025-12-20 12:45:5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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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明确申请解散公司的股东资格条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才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

(2)列举股东可申请解散公司的法定情形。具体包括四种情况:一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导致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二是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三是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四是公司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说明法院不予受理的解散公司诉讼情形。若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提醒:
股东申请解散公司需严格满足法定情形,若仅因个人权益受损或公司财务问题而非经营管理严重困难,应选择其他合适的法律途径维护权益,避免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25-12-20 11:45: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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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自身持股比例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需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才有资格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

(二)核实公司是否存在法定解散情形,包括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且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做出有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且经营管理严重困难,董事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且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或其他导致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重大损失的经营管理严重困难情形。

(三)避免以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理由申请解散公司,比如知情权受损、利润分配请求权被侵害、公司亏损或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等,这些情况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
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并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1)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2)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3)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4)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2.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25-12-20 10:41: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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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超百分之十的股东,若公司连续两年以上没法召开股东会,导致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可申请解散公司。

若公司股东表决时总达不到法定或章程规定的通过比例,连续两年没法形成有效的股东会决议,且经营管理陷入严重困境,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申请解散。

公司董事之间长期存在矛盾冲突,且没法通过股东会化解,进而导致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的,符合持股要求的股东有权申请解散公司。

除上述情况外,若公司因其他原因出现经营管理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带来重大损失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申请解散。

要注意,若仅以知情权被侵害、利润分配请求没实现,或公司亏损、财产不够还债等理由提起解散诉讼,法院不会受理。

2025-12-20 10:29: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蓝孚律师解答: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这个条文为公司法创设了一项由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司法》该条新规定,是该案审理的关键问题。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83条的立法目的。此条立法,在于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种最后的救济措施。因此,在不同股东利益之间,该条立法应当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如果允许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二次损害”,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其次,应严格掌握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全面把握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和公司发展的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蓝孚律师解答: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这个条文为公司法创设了一项由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司法》该条新规定,是该案审理的关键问题。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83条的立法目的。此条立法,在于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种最后的救济措施。因此,在不同股东利益之间,该条立法应当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如果允许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二次损害”,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其次,应严格掌握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全面把握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和公司发展的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蓝孚律师解答:2006年1月1日施行的新《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这个条文为公司法创设了一项由股东请求司法解散公司的新制度。如何正确理解和使用《公司法》该条新规定,是该案审理的关键问题。首先,必须准确理解《公司法》第183条的立法目的。此条立法,在于为公司僵局困境中增加一种最后的救济措施。因此,在不同股东利益之间,该条立法应当偏向于保护公司僵局中的无辜者、受害者,而不是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肇事者”。如果允许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股东通过诉讼轻易解散公司,不啻于帮助其实施了对其他无辜股东的“二次损害”,与救济弱者权益的立法目的完全相悖。对形成公司僵局负有主要过错的股东,对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维持公司存续无疑也负有主要责任,对其提出解散公司的诉讼请求,更应严格审查诉讼目的防止利用诉讼滥用权利、破坏诚信。其次,应严格掌握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全面把握该条规定的立法目的,还应强调公司维持原则,尽量避免公司解散对股东、员工和社会的负面影响。因此,从公司僵局到判决解散公司的实质条件应该是:如果不解散公司无法打破公司僵局,如果不打破僵局就会无法保全股东利益。判断是否构成“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应审查公司真实财务状况,确定公司经营是否确已处于持续恶化状态或必将发生重大损失,还应通过责成召开股东会等形式确定公司管理是否确已处于僵局状态,即公司内部决策和经营管理机制运行瘫痪,股东会或董事会因股东或董事之间的相互对抗,而无法有效召集或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判断是否构成“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应看是否会因为公司资产不断减损导致股东投资遭受不应发生或本可避免的重大亏损。判断“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一方面不能将“通过其他途径”机械地理解为前置程序,未穷尽其他途径,股东就不得提起请求解散公司之诉;另一方面必须切实审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可能性。进行必要的司法调解,要在最广泛的层面上,全方位地找寻扭转公司经营和管理困境的其他途径,包括通过公司自力救济、行政部门管理、行业协会协调,以及仲裁或其他司法程序摆脱困境的可能。要结合市场和公司发展的前景,客观评定通过其他途径对于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困境的现实性。只有在公司确实无法走出管理僵局和经营困境,股东也无法以其他方式退出公司以保全其利益,提出解散公司请求股东所持股权超过百分之十的情况下,才可以判决解散公司。什么情况下判解散公司?谈公司司法解散的现行规定及存在不足股东请求判决解散公司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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