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公司以全部财产承担
债务,股东以
认缴出资额为限担责。
2.破产时法院指定管理人
清算公司财产,先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再依次还职工
工资、
社保费、税款等。
财产不足则按比例清偿。
3.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损害
债权人利益,要对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回顾:小朱、小李和小胡三人共同
出资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公司
经营不善宣布破产。在
破产清算时,债权人小丽发现小朱在公司经营期间,将公司的大量资金转移到自己个人账户,存在滥用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小丽认为小朱应与公司一起对其债务
承担连带责任,而小朱则称自己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法律规定,有限责任
公司破产后以公司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
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法院指定的管理人会清理公司资产和负债,按法定顺序
清偿债务,若财产不足则按比例清偿。
2、本案中,若小朱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小丽利益的行为属实,那么小朱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非仅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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