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不动产权证书可依法撤销,符合以下情形
可撤销:
当事人提供
虚假材料致登记错误;
登记机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错误登记;
法院、
仲裁机构或政府生效文书、决定确认登记错误;
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撤销程序:
权利人或
利害关系人可申请并提交
证据,登记机构也可依职权启动。
经审查
符合条件的,撤销登记,收回证书并公告作废。
3.无合法依据,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撤销。
变更
物权归属,应先通过
诉讼或仲裁获生效文书,再申请相应登记。
案情回顾:小朱与小丽系兄妹,二人就一处房产的
不动产权属产生争议。该房产登记在小朱名下,但小丽认为小朱在申请登记时提供了虚假材料。小丽遂以利害关系人身份向
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小朱的不动产权证书,并提交了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机构受理了该申请,小朱则坚称自己登记合法,双方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导致登记错误的,可依法撤销不动产权证书。若小丽能证明小朱申请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且经登记机构审查确认符合撤销条件,登记机构应依法撤销登记,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并公告作废。
2、撤销不动产权证需严格遵循法定条件,无合法依据的,登记机构不得随意撤销。若小朱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等法定撤销情形,登记机构不应撤销其不动产权证书。若因
民事纠纷需变更物权归属,应通过诉讼或仲裁取得生效法律文书后,再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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