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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多久无法进行撤销

赵* 湖南-邵阳 交通事故责任咨询 2025.12.05 01:48:18 425人阅读

事故认定书出来后多久无法进行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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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超过规定的3日复核期,虽不能通过复核程序撤销,但在诉讼中仍有机会让法院不认可其效力。
1.事故认定书复核有时间限制,当事人需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逾期一般无法再通过该程序撤销认定书。
2.即便错过复核期,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认定书有误,可在后续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审查。
3.法院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判断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决定是否采信。

建议当事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后,尽快审查,若有异议及时申请复核。若错过复核期,应积极收集证据,在诉讼中争取让法院重新认定。

2025-12-05 08:3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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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正常情况下应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若超过此时限,通常无法再通过该复核程序撤销事故认定书。
(2)即便错过复核期限,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在后续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里,可向法院提出对事故认定书进行审查。
(3)法院有权依据查明的事实,对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作出判断,决定是否予以采信。也就是说,即便不能通过复核撤销,在诉讼中仍可能让法院不认可其效力。

提醒:
要注意申请复核的3日时间限制,错过后虽可在诉讼中争取,但需有足够证据证明认定书错误,不同案情应对方式有别,建议咨询分析。

2025-12-05 08:27: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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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核。若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要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避免错过时间无法走该程序撤销。
(二)通过诉讼解决。若超过3日未申请复核,但有证据证明认定书存在错误,可在后续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审查事故认定书。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同一事故的复核以一次为限。

2025-12-05 07:20: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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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需在收到后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超3日通常无法通过此程序撤销认定书。

2.若有证据证明认定书有误,在后续民诉或刑诉中可向法院提出,由法院审查。

3.法院有权依据查明事实判断认定书证明力,决定是否采信,超3日虽不能复核撤销,但诉讼中仍可能让法院不认可其效力。

2025-12-05 05:26: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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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当事人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需在收到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交管部门书面申请复核,超期一般不能按此程序撤销;但有证据证明认定书错误时,可在后续诉讼中让法院审查,决定是否采信。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申请事故认定书复核有严格的时间限制,需在3日内书面申请,超期便无法通过该复核程序撤销认定书。不过法律也给予了其他救济途径,若能提供证据证明认定书有误,在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里,法院有权对其进行审查并判断证明力。这意味着即使错过了复核期限,依然有机会让法院不认可事故认定书的效力。如果遇到此类问题,不确定如何操作或对相关法律规定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5 03:44:03 回复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采取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该项工作的行政主管单位是各地的农业局。凡有需要协助的,均可以向其提出请求。具体的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事项,《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中有明确的规定。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为保障农产品生产和消费安全而实施的政府质量安全担保制度,属于政府行为,公益性事业,不收取任何费用。二、产地认定,主要解决产地环境和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控制问题,是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基础。三、产品认证,主要解决产品安全和市场准入问题。四、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审批事项,是对申报种植业、畜牧业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项目进行审核,审核其产地环境、生产过程、产品质量是否符合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1、第三条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全国统一的无公害农产品标志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监督检查工作。2、第七条凡获得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认证机构申请无公害农产品标志。1、第十三条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无公害农产品产地的认定工作。2、第十四条申请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八)其他有关材料。3、第十五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初审工作。申请材料初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第十六条申请材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逐级将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地环境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并报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1、第二十二条申请无公害产品认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认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十)认证机构要求提交的其氦搐份诽莓赌逢涩抚绩他材料。2、第二十三条认证机构自收到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之日起,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审核。材料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3、第二十四条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派员对等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4、第二十六条认证机构对材料审核、现场检查(限于需要对现场进行检查时)和产品检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自收到现场检查报告和产品检测报告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证书。5、第四十条从事无公害农产品的产地认定的部门和产品认证的机构不得收取费用。检测机构的检测、无公害农产品标志按国家规定收取费用。申请产品认证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以下材料: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申报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产地《环境检验报告》和《环境评价报告》;产地区域范围、生产规模;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计划;无公害农产品质量控制措施;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操作规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保证执行无公害农产品标准和规范的声明;无公害农产品有关培训情况和计划,申请认证产品上个生产周期的生产过程记录档案样本;“公司加农户”形式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公司和农户签定的购销合同范本,农户名单以及管理措施;营业执照、注册商标(复印件);外购原料需附购销合同;产地区及周围环境示意图和说明;初级产品加工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或严重不满足认证要求,包括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有效性要求的。(2)不承担、履行认证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的。(3)被有关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的。(4)被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发现体系运行存在问题,需要暂停证书的。(5)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过期失效,重新提交的申请已被受理但尚未换证的。(6)主动请求暂停的。(7)其他应当暂停认证证书的。(1)被注销或撤销法律地位证明文件的。(2)拒绝配合认证监管部门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提供了虚假材料或信息的。(3)出现重大的产品或服务等质量安全事故,经执法监管部门确认是获证组织违规造成的。(4)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5)暂停认证证书的期限已满但导致暂停的问题未得到解决或纠正的(包括持有的行政许可证明、资质证书、强制性认证证书等已经过期失效但申请未获批准)。(6)没有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或者已不具备运行条件的。(7)不按相关规定正确引用和宣传获得的认证信息,造成严重影响或后果,或者认证机构已要求其纠正但超过6个月仍未纠正的。(8)其他应当撤销认证证书的。

1、公证遗嘱必须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公证机关证明所谓公证遗嘱就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既然是经过公证证明的遗嘱,这种遗嘱只能是由经过国家批准设立的各公证处来办理。那种各乡镇(街)法律服务所所办理的公证,或律师对遗嘱的见证,都不属于公证遗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他们只能属于遗嘱见证人或是遗嘱代书人。对当事人所立的遗嘱只起到证明人的作用。2、公证遗嘱公证员必须坚持直接办证原则公证处办理公证有很多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或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但申办遗嘱公证的,不得委托他人代理,也不准由乡镇(街)的法律服务人员代为办理公证。公证人员必须与立遗嘱人直接见面,询问有关情况,制做谈话笔录,进行有关法律方面的宣传教育,交待本人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公证机关也有关于回避原则的规定,不得办理与本人有亲属关系和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的公证事项。3、公证遗嘱必须以公证书形式出具证明公证遗嘱是由公证人员对当事人申办的遗嘱公证,在确认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后,必须以公证书的形式出具证明,确认遗嘱的效力,证明该遗嘱属公证遗嘱。没有公证书确认的遗嘱不能成为公证遗嘱。4、公证遗嘱的变更或撤销必须再次采取公证的形式进行变更或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就是说当事人已办理公证遗嘱的,要想改变自己所立的遗嘱,必须再次到公证处采取公证的形式才能够撤销或者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如果采取其它形式进行变更或者撤销,将是一种无效行为,得不到法律上的承认。二、公证遗嘱有什么效力?判断各种形式遗嘱的效力问题,固然是为了防止伪造与篡改,保护继承人的权利。但最根本的还是要追求体现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真实意思这一目标。以立遗嘱人最后的真实意思表示为准,应当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如果限制立遗嘱人通过其他形式变更、撤销公证遗嘱的能力,可能导致最终的遗产分配无法体现被继承人最后的意愿。况且,《继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部分转移的,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这里并未将公证遗嘱排除在外。既然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为来变更与撤销公证遗嘱,那么也就确实不应该限制当事人通过其他形式的遗嘱来变更、撤销公证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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