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我国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试点。
深圳个人破产申请
立案无金额限制。
依《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
债务,资产不足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在深圳居住且
社保满三年,可
申请破产。
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可申请
破产清算,无金额门槛。
关键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而非债务金额。
案情回顾:小胡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
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因生意失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也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遂依据《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小许作为小胡的债权人,在小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也向法院提出对小胡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引发争议,焦点在于小胡申请破产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立案是否只看条件而非金额。
案情分析:1、根据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需满足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同时符合“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等条件,小胡若满足这些条件,其申请可能被受理。
2、债权人小许在小胡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申请破产清算,若小胡确实符合破产条件,法院会依法审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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