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全国性
个人破产法律未出台,深圳等地有试点。
2.试点地区
个人申请破产,法院指定管理人清查财产,分豁免和可分配财产。
豁免财产保障生活,不用于偿债;
可分配财产按顺序偿债,先付
劳动报酬、税款等,再还普通
债务。
3.
债务人有考察期,要如实申报财产、积极还债。
期满
符合条件,部分债务可免,特定债务除外。
4.非试点地区无
破产程序,债务人继续偿债,
债权人可
诉讼维权。
案情回顾:小朱因创业失败欠下巨额债务,
无力偿还。小朱所在地为个人破产制度试点地区,他向法院
申请个人破产。债权人小李认为小朱有
隐匿财产的嫌疑,不应该启动破产程序。法院受理后指定管理人对小朱财产进行清查,确定豁免财产和可分配财产。小朱进入考察期,小李担心考察期满小朱的债务被免除,自己的债权无法实现。
案情分析:1、在试点地区,个人申请破产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指定管理人清查财产区分豁免财产与可分配财产的做法符合规定。若小李有
证据证明小朱隐匿财产,可通过合法途径提出,由法院进一步审查。
2、考察期中小朱需遵守如实申报财产、积极履行还债义务等相关义务。考察期满且符合条件,除特定债务外,剩余未
清偿债务可获免除。小李可关注小朱在考察期的表现,若小朱违反义务,可向法院反映,维护自身债权。非试点地区无个人破产程序,债务人需继续偿债,债权人可通过诉讼及
强制执行程序主张权利,本案在试点地区则按试点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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