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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赔偿损失的方式是怎样的

时间:2025.12.11 标签: 损害赔偿 人身侵权 阅读:1287人
律师解析:
1.法院认定赔偿损失遵循填补损失原则,以弥补实际损失为核心。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如医疗费、财产毁损价值)和可得利益损失,但可得利益损失不得超行为方可预见范围。
2.权利人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如医疗费票据、财产评估报告。
证据不足时,法院酌情认定。
3.若权利人有过错,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赔偿人责任。
4.人身损害赔偿含治疗康复费、误工费,致残致死的还有残疾或死亡赔偿金

案情回顾:

小朱与小李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小李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小朱称因小李违约,自己不仅损失了已支付的货款(直接损失),还失去了将货物转卖可获得的利润(可得利益损失)。小朱提供了货款支付凭证,但对于转卖利润仅口头说明,无具体证据。小李则认为小朱主张的转卖利润过高,自己在签订合同时无法预见。

案情分析:

1、法院认定赔偿损失应遵循填补损失原则,小朱的直接损失(已支付货款)和可得利益损失(转卖利润)在理论上都应得到赔偿,但需符合相关规定。小朱需提供证据证明损失的存在及具体数额,对于直接损失其有支付凭证可证明,而可得利益损失证据不足。
2、可得利益损失需符合可预见性规则,小李可主张小朱的转卖利润超过自己签订合同时应当预见的范围。若小朱对损失发生存在过错,法院会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减轻小李的责任。若小朱有人身损害赔偿情况,还应包括治疗康复费用、误工收入等,若造成残疾或死亡,还需有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法院可结合案件事实,对证据不足的损失数额酌情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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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扬律师

天津吉万业律师事务所

德国斯图加特大学 硕士毕业,国家二级播音员主持人,从业10余年,法学扎实,经验丰富,拥有德国风格的工作严谨、认真负责、思维缜密、忠实可靠的职业素质和操守。办理大量的重大疑难复杂的民刑案件,受到当事人及法律同仁的一致认可和好评。众多民事案件中维护了当事人的最大合法权益,多次刑事案件中为当事人进行精彩的辩护,使其获得相应的减刑缓刑乃至无罪释放。 交通事故苦痛,劳动争议不公,刑事案件有冤讼,吾还青天碧空。婚姻继承烦恼,经济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做顾问,余代诸公解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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