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李超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多年,始终以“专业立身、诚信为本”为核心执业信条,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与高尚的职业操守,在民商事、刑事诉讼及企业风险防控领域构筑起专业壁垒。 在业务实践中,李超律师聚焦三大核心方向:其一,民商事领域,擅长处理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公司股权争议等复杂案件,注重从商业逻辑与法律规则的交叉点寻找最优解,既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亦兼顾合作关系的可持续性;其二,刑事诉讼领域,专精经济犯罪辩护、刑事合规审查等业务,以细致的证据梳理能力与严谨的程序意识,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保障;其三,企业风险防控领域,为企业提供“前端预防+中端管控+后端应对”的全周期法律服务,通过合同模板优化、合规流程设计、法律培训等举措,助力企业规避经营中的法律暗礁。 其执业风格鲜明——办案认真负责且敢于创新,面对疑难案件常以独特思路拆解核心矛盾;注重实战效果,擅长从多重视角剖析案件细节,精准捕捉问题关键;始终将“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置于首位,既解决当下争议,更通过制度完善阻断未来隐患。 秉持“以专业解决纠纷,以诚信期许未来”的执业宗旨,李超律师以高度的责任感与共情力搭建信任桥梁,致力于成为企业和个人值得托付的法律同行者,在每一次委托中践行“法律有尺度,服务有温度”的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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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们中国的《民法典》里头说的,假设有人给你的债务做了个保证人,那你得人家签字同意后,才让你欠的钱转给别人,不然的话这个保证人就不需要为你还债。也就是说你得先拿到这个保证人的签名,才能决定是否把债务转给别人。要是你没问过保证人就擅自做主,那他就不用帮你还债。

咱们得看几个方面的因素,比如协议书上签章的那些个人是不是成年,他们说的话是不是真的,还有就是这个协议书里头的内容是不是违法,是不是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咱们国家的《民法典》第143条就说了,一份合法有效的协议必须满足三个条件:首先,签署这份协议的人要有法律承认的民事行为能力;其次,他们得真心实意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最后,协议里面不能有违法的内容,也不能违反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明确规约,一份规范严谨的担保合同往往作为主债权债务合同的附属从属关系而存在着。假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债权债务合同不幸失效或归于无效,则此类情形之下,担保合同亦将依法同时失效,除非依照具体法律法规另有明文规定。基于此,我们不难理解,一旦借款合同被判定为无效,那么为之提供担保服务的相关合同亦必须遵循相同的规则,均应同时失效。

首先,担保合同是从合同,即依附于主合同的存在而存在。当主合同无效时,担保合同作为主合同的从合同自然也无效。其次,担保合同的主体不合格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最后,担保合同的客体若是违背国家法律、政策、公序良俗或有害社会利益也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协议的法律效力不受保证人是否在欠条上载明的影响。要使其具备法律效力,关键要素包括:各方当事人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签订过程须自愿且无欺诈或威胁;协议内容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及行政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