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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怎样认定赔偿义务的机关

时间:2025.12.10 标签: 行政类 行政赔偿 阅读:1259人
律师解析:
1.行政赔偿
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是赔偿义务机关
多机关共同行使职权致损,这些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致损,该组织担责;
受委托组织或个人侵权,委托机关负责;
经复议的,原侵权机关担责,复议加重损害,复议机关对加重部分赔偿
2.刑事赔偿
作出错误拘留逮捕决定的机关,错误判决的法院等是赔偿义务机关。

案情回顾:

小朱因涉嫌违法被某行政机关A调查,A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对小朱实施了侵害。小朱认为A机关的行为违法,要求赔偿。同时,在另一起案件中,小胡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B错误拘留,后又被检察院C错误逮捕,小胡也提出了赔偿要求。此外,小丽因某行政机关D委托的组织E在行使受委托职权时受到侵权,小丽同样要求赔偿。

案情分析:

1、对于小朱的情况,根据行政赔偿规定,实施侵害的行政机关A为赔偿义务机关,小朱可向A机关要求赔偿。
2、小胡的案件属于刑事赔偿,作出错误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B和作出错误逮捕决定的检察院C分别为相应的赔偿义务机关,小胡可向B、C机关要求赔偿。
3、小丽的情况,依据行政赔偿规则,受行政机关D委托的组织E行使受委托职权时侵权,委托的行政机关D是赔偿义务机关,小丽应向D机关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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