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执行机关有哪些,被监视居住人有什么义务

四川 - 成都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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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诉讼咨询

地区:四川 - 成都

法律分析:


1、公、检、法三机关均可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2、必须由公安机关执行。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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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补充1:


刑事案件请律师的流程


1、向律师事务所委托,并交纳辩护费用;


2、由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或者按委托人的指名为当事人指派律师;


3、被指派的律师要填写刑事收案表,并由律师事务所开具《辩护委托书》;


4、律师应将委托书一份交给委托人,一份交给人民法院,另一份应妥善保留,待结案后收入辩护案卷存档。


相关补充2:


刑事案件哪些特殊情况需要律师单独收费


(一)刑事案件的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数个罪名或数个犯罪事实,可以根据涉及的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收费。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民事诉讼部分按民事诉讼案件标准收费。


(三)代理刑事诉讼案件的投诉,按一审收费标准执行。


(四)重大、疑难、复杂的诉讼案件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可以在规定标准的5倍以内协商确定费用。重大、困难、复杂事件的认定标准和相关方法由市律师协会另行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司法行政部门申报。


(五)上述收费标准,除另有说明外,是指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死刑审查、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执行。曾经代理过一阶段的,从下一阶段开始减半征收。

2023-02-09 14:18: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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