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通常,主
债务没履行完,保
证人不能行使
追偿权。
因为追偿权是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向
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主债务未履行完,保证人一般没担责,不满足行使条件。
2.存在特殊情况。
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保证人可参与
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追偿。
3.若债务人预期违约,保证人未来必然担责,为保障其权益,可能允许主债务未履行完时部分行使追偿权。
案情回顾:小朱向小李借款,小胡为该债务提供
保证。借款到期后,小朱只偿还了部分债务,还有一部分未履行。此时小胡认为自己可以向小朱行使追偿权,要求小朱支付自己可能要承
担保证责任的款项。小朱则认为主债务未履行完,小胡还未承担保证责任,不能行使追偿权,双方因此产生争议。
案情分析:1、一般情况下,保证人的追偿权需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才能行使。在本案中,主债务未履行完毕,小胡未承担保证责任,不满足追偿权行使的前提条件,所以小胡通常不能行使追偿权。
2、但存在特殊情形,若人
民法院受理小朱破产案件且小李未申报债权,小胡可以参加破产
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若小朱有预期违约等情况,导致小胡将来必然要承担保证责任,为保障小胡权益,也可能允许小胡在主债务未履行完时部分行使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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