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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代位求偿权哪管辖

时间:2025.12.05 标签: 金融保险 保险理赔 阅读:1470人
律师解析:
1.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管辖依《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确定。
通常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也就是保险人要去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所在地法院起诉
2.海上保险合同引发的此类诉讼,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规定。
3.若保险事故源于合同纠纷,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总体而言,此类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特殊情况按法律另定管辖法院。

案情回顾:

小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保险。小胡因操作不当与小许车辆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小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后,保险公司支付了赔偿款。此后,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欲行使代位求偿权向小胡追偿。对于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应由哪个法院管辖产生争议,小胡认为应在自己住所地法院管辖,而保险公司认为可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案情分析:

1、根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般遵循“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是小胡,所以通常应向小胡住所地法院起诉。
2、若保险事故是因合同纠纷引起,也可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本案未明确表明小胡与小许存在合同关系导致保险事故,所以保险公司主张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需进一步明确是否符合合同纠纷引起保险事故这一条件。若因海上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保险人代位求偿权诉讼,则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本案未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纠纷,不适用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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