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始终属于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这是法律明确的基本属性,不会因租赁时长(哪怕超过20年)或租赁行为发生转移。
2.租赁集体土地仅能获得一定期限内的
使用权,并非所有权。
当租赁期限到期或租赁关系提前结束时,土地必须交还给集体组织。
3.若在租赁期间,使用方按规定用途合法利用土地,且对土地进行了合规投资改良,在
租赁合同有相关约定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获得相应补偿。
4.集体
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原则不会改变,这一原则能确保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同时保障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案情回顾:小李与某村集体签订
土地租赁合同,承租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租期20年。租期届满后,村集体要求小李返还土地,小李以承租时间已满20年为由,主张土地所有权已转移至自己名下,拒绝归还。村集体遂
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小李返还土地。
案情分析: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这是法律规定的固有属性,不会因承租行为及承租时间长短发生转移,小李主张承租20年后取得所有权缺乏法律依据。
2、承租仅使
承租方取得土地一定期限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租期届满后承租方应按约定归还土地,小李拒绝返还土地的行为
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
3、若小李在承租期间对土地有合法投资改良,需依据合同约定确定是否获得补偿,但本案争议核心为所有权归属,该主张不影响土地所有权归集体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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